《意见》明确了推进农机社会化服务的四项主要任务。一是培育新型农机社会化服务主体。引导农机户和农户采取带机具、土地、资金、技术入社等多种方式创建农机合作社等服务实体。积极推动成立农机合作社联社、股份制作业公司、农机租赁公司。鼓励一部分具有实力的农机合作社流转承包土地,成为既提供农机作业服务又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市场主体。二是构建新型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以农机作业、维修、供应、中介、租赁服务为主要内容,建立起“覆盖全程、服务全面,机制灵活、运转高效,综合配套、保障有力”的新型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鼓励各类农机服务市场主体为其他农业生产者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方位、高质量的农机作业服务。发展农机租赁服务,满足农民对农机的利用和投资需求。三是完善新型农机社会化服务机制。建立起“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诚信高效”的运行机制,充分发挥农机服务组织的生产潜力和经营活力。鼓励将国家对农机合作社的投入量化到每位入社成员,将合作社建设成为利益共同体和命运共同体。四是培养新型农机社会化服务人才。培养造就一大批既精通农机驾驶、维修技术,又懂农业、农艺栽培技术的新型农机手,及一批既懂生产又善管理的新型农机职业经理人。
《意见》强调,农机社会化服务是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重要内容。推进农机社会化服务,是构建“集约化、组织化、专业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重要支撑,是解决农业生产“谁来种、种什么、怎么种”重大问题的现实途径,是实现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高效”发展的必然要求,对加快建设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意见》要求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坚持把农机社会化服务作为农业机械化发展的重要内容,研究制定并落实推进农机社会化服务的相关政策。要加强与财政、国土、金融、保险等相关部门和机构的协调,加大扶持力度,形成共同推进农机社会化服务的强大合力。要整合有关项目资源,鼓励农机服务组织作为财政项目的承担和实施主体,并将农机购置补贴、报废更新补贴、农机培训、作业补贴等项目资金向农机服务组织倾斜,优先安排。
据悉,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2004年以来,我国农机社会化服务蓬勃发展。2012年底拥有农机作业服务组织16.7万个、专业户520万个,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超过57%,为广大农民提供了机耕、机播、机收、排灌、植保等各类农机作业服务,以及相关的农机维修、供应、中介、租赁等服务,在保障粮食安全、加快农业现代化进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