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贴对象和条件
补贴对象:河南省境内取得乳制品(液体乳)生产许可证的乳品加工企业。
补贴条件:申请临时补贴的乳品加工企业需符合以下条件:一是按合同收购河南省境内生鲜乳因无法及时消化需喷粉储存;二是委托喷粉的加工企业为河南省境内取得乳制品(乳粉)生产许可证的乳品加工企业;三是具有生鲜乳收购、运输、喷粉加工等环节真实、完整的手续及相关证明材料;四是每月申报补贴喷粉量对应的生鲜乳数量(按1:8.5)不超过2014年10月至2015年1月期间月平均生鲜乳收购量的25%,且总量不超过1800吨。
补贴标准和期限
自2月17日起,符合补贴条件的乳品加工企业每喷成1吨奶粉,省财政给予补贴资金1万元。补贴期限暂定3个月。对单个乳品加工企业补贴资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补贴程序
企业申请:符合条件的乳品加工企业向所在县(市、区)畜牧部门提出申请,并按月提供喷粉情况及相关手续、证明材料。
1.乳品加工企业应在本文印发后10日内向所在县(市、区)畜牧部门提出补贴申请,提交企业基本情况(包括2014年以来生鲜乳收购合同、生产加工等相关情况),并按附表1要求如实填写相关数据资料。
2.乳品加工企业按月向所在县(市、区)畜牧部门如实申报生鲜乳收购、加工、喷粉等情况(详见附表2),提供生鲜乳交接单、奶款结算单、喷粉付款凭证、喷粉加工费发票等证明材料复印件;同时,应将原始资料整理成册,备查。
市县核查:县级畜牧部门对乳品加工企业的申报材料审核汇总后,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并会同财政部门按月报送省辖市畜牧部门。省辖市畜牧部门按月对乳品加工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和现场核实,审核汇总后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并会同财政部门按月将申报材料报送省畜牧局。补贴期满后,以正式文件申报补贴资金。
省级确认:省畜牧局负责对省辖市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重点抽查。根据审核和抽查情况,将拟确定的补贴对象和补贴金额报送省财政厅,无异议后通过河南省畜牧业信息港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省畜牧局将公示情况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省畜牧局联合发文拨付补贴资金。
有关要求
加强组织领导。各省辖市畜牧、财政等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工作责任,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政策发挥预期效果。
严格申报审核。申请补贴的乳品加工企业要认真做好生鲜乳收购、运输、喷粉加工等相关记录,如实提供相关手续、证明材料。承担喷粉加工任务的乳品加工企业要做好生鲜乳入厂交接、喷粉加工等记录,按月向省畜牧局奶业办报送喷粉情况。各省辖市畜牧部门要切实做好审核把关工作。对弄虚作假、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推动产销对接。各地要密切关注生鲜乳产销情况,及时掌握产销动态。督促乳品加工企业积极履行生鲜乳收购合同,对合格生鲜乳不能压级、压价、限收、拒收。对于没有固定购销合同、存在卖奶难的生鲜乳收购站,各省辖市、有关县(市)相关部门要协调乳品加工企业,签订购销合同,缓解卖奶难。对乳品加工企业因新增收购生鲜乳出现的困难,由市县财政结合当地实际给予适当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