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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农副土特产品流通协会章程(修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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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08-01  浏览次数:759
核心提示:协会章程修订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河南省农副土特产品流通协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河南省供销社系统的农副土特产品专业公司、市、县(市)供销社、基层社、专业合作社、社团组织、农副土特产品批发市场,以及社会上从事农副土特产品生产、加工、储存、运输及销售,且具有一定经营实力和经验,愿意在繁荣城乡经济、帮助解决“买难”、“卖难”问题和培育现代农副土特产品物流体系方面做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自愿、平等、民主及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成立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推进我省农副土特产品流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范,以信息交流、资源互补为手段,准确地把握市场,积极引导农民按照市场需求进行专业化、规模化和无公害化生产。同时,协调指导会员组建农副土特产品龙头企业和配送中心,大胆探索有效的农副土特产品物流配送和连锁经营模式,向社区和超市延伸,培育现代农副土特产品物流体系,切实让消费者吃到方便、快捷、放心的无公害农副土特产品,保障城乡消费者的身心健康,从而在调整我省农业结构,探索解决农民的卖难问题和城镇居民的买难问题,以及农副土特农产品的有序进城方面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河南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河南省供销合作总社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河南省郑州市二七路一号(河南省商城大厦有限责任公司楼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争取政府相关授权,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各项任务;

(二)收集有关信息资料,建立信息服务平台,为会员提供农副土特产品生产、加工、储存、运输和销售的信息服务;

(三)提供农副土特产品行业的政策咨询;

(四)帮助会员考察开拓市场,举办名优产品推介会、交易会、展销会、评比会等,推动农产品产、供、销对接;

(五)开展以创业为导向的农产品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农产品从业人员素质;

(六)协调指导会员组建农产品龙头企业和连锁配送中心;

(七)接受本协会会员委托,反映会员合理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八)组织协调和增进会员之间的横向联系,促进行业内部各种形式的合作和横向经济联合;

(九)加强行业管理,积极发挥协会在制定产业政策、行业规划、产品标准等方面的作用;

(十)加强与国内外行业协会之间的联系,组织会员参加行业间的学习考察,贸易合作、交流。

第三章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河南省内从事农副土特产品流通领域的单位或个人。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团体;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从事农副土特产品生产、加工、储存、运输和销售的单位和个人; 

(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按期足额交纳会费。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2名以上会员介绍;

(三)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和书面申请;

(四)由理事会讨论通过;

(五)由本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有权要求本协会向政府反映其合理诉求;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合法权益,爱护协会财产;

(五)服从协会管理,接受协会监督,维护协会声誉;

(六)积极完成协会委托和交办的事项;

(七)向本会反映实际情况,如实提供个人信息资料,及时、准确地提供当地农产品资料;

(八)按时参加协会会议及活动,互通情况、交流信息。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严重违反本协会的章程和有关规章制度行为的;

(二)严重危害协会利益的;

(三)有坑农、害农行为的;

(四)年不交纳会费;

(五)年不参加本会活动; 

(六)未经协会授权,擅自以协会名义组织或参与各种活动的;

(七)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八)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九)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十)从事非法活动的;

(十一)自愿退会的。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由民主选举产生。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决定本会的发展方针及规划;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和监事选举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八)决定名称变更和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第十八条  理事会或者本会3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以无记名方式表决: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代表的30%

第二十二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负责人(总数为3-15人);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确定法定代表人人选;

(四)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五)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六)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七)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重大业务活动、大额财产处置以及重要涉外活动;

(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理事2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66%

本会秘书长的聘任,须经理事会2/3以上票数通过。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为理事的30%。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五、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任期相同。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常务理事3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本会负责人,是指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三十二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常务副会长1名,副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负责人总数为3-15人。负责人由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且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影响,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本会的负责人不得具有近亲属关系;

(七)无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会的负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三)曾在被撤销登记、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或者曾在被取缔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取缔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前款规定选举或者任命的负责人无效。

第三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负责人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五条  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会长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最终决定事关本协会发展的重大事项。

(五)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条  本会被罢免或卸任后的会长,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会长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前任会长无正当理由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经本会出示理事会决议及有关证据,可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七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拟定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八条  本会会长办公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监督本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

  (三)向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须经2/3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向会员和社会通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节  分支机构

第四十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另行制定章程,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二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由本会统一管理。 

第五章  党的建设、廉政建设、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十三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及有关规定建立党支部。本单位上级党组织是中共河南省供销合作总社直属机关委员会  

本会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开展组织活动,按期进行换届选举,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的指导。

第四十四条  本会严格执行社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关规定。

第四十五条 本单位实行诚信自律承诺制度,主动签署自律承诺书并向社会公开,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对社会承诺事项的兑现。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四十六条  本会于每年531日前,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信息平台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参加年度检查,并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

(一)本会的基本情况;

(二)本会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情况;

(三)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

(四)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

(五)财务会计报告;

(六)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的其他信息。

第四十七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不得公开。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八条  本会的财产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和赞助;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实体缴纳的资产收益和分支机构上缴的管理费;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五十条  本会财产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会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本会不得接受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违反社会公德的捐赠。

第五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定财务制度、制定财务会计报告,健全内控机制,规范使用票据,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 财产来源于国家资助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监督。

本会财务收支全部纳入本会开立的银行账户,不使用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银行账户。

第五十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河南省供销合作总社和省民政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五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六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九条  本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

(五)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六十条  本会自决定终止之日起30日内,在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向社会公告。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一条  本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进行清算:

(一)连续2年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

(二)会员人数低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成立登记最低数量;

(三)无法正常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第六十二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公益组织。

 

第十章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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