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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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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08-10  浏览次数:601
核心提示:本办法经2017年8月9日协会三届一次理事会议审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河南省农副土特产品流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为适应各地区特产行业发展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和会员组成的特点,设立分支机构。为了加强分支机构的管理,保障协会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根据本协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协会各分支机构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协会的职能机构,包括专业委员会、工 作 委 员 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工作站、代表处等。各分支机构在协会秘书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凡涉及可能产生重大法律责任的事项,不得擅自处理,须报协会批准或授权后方可处理。分支机构名称前应冠以“河南省农副土特产品流通协会”,或“豫农特”,英文译名应与中文名称一致。分支机构接受协会的领导、监督和管理,分支机构不再设立下属分支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协会可向各分支机构派出联络员。
    第三条 各分支机构的办事机构,原则上设立在协会秘书处办公区内,在特殊情况下,经协会秘书处同意分支机构的办事机构可设在异地。
    第四条 未经协会秘书处同意,分支机构对外不得自行签订各种经济合同。不得办理财务资金贷款、担保等业务。
    第五条 分支机构实行财务独立核算时,须首先确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挂靠单位。分支机构的挂靠单位须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订立劳动合同,并按照社保的有关规定健全职工的社会保险。凡没有建立人事劳资挂靠单位的各分支机构不得实行财务独立核算和向社会招聘人员。各有关分支机构需将挂靠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后报协会秘书处备案。
    第六条 各分支机构依据协会《章程》和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工作规则。
第二章 任务
    第七条 以分支机构的名义,开展与本专业相关的公益活动。
    第八条 及时向协会提供本行业和专业领域经营情况及有关信息。
    第九条 积极向协会推荐会员。
    第十条 接受政府和本协会的委托,以协会的名义承办大型活动。
    第十一条 规范本行业和本专业领域会员的行为,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及时向协会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第三章 组织
    第十二条 各分支机构的成员单位由协会会员单位和本专业的专家、学者组成。分支机构的会员单位系协会的会员单位,拥护协会
《章程》,按规定向协会交纳会费,并可自愿提供资助。
    第十三条 协会各分支机构的组织机构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组成,每届任期2-3年。分支机构主任向协会会长(法人)全权负责。
    第十四条 协会各分支机构主任、副主任,由本协会各分支机构的成员单位选举产生,报协会秘书处备案。分支机构的秘书长由分支机构主任提名,报经协会秘书处同意后,经分支机构理事会议确定后聘任。分支机构秘书长为专职,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权力
       (一)参加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二)享受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三)对协会秘书处工作有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四)以分支机构的名义,对外开展工作;
       (五)受协会的委托,代表协会组织有关专业活动。
    第十六条 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维护协会章程和相关规定,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三)支持协会的工作,完成协会委托的任务;
       (四)积极发展会员,壮大分支机构的队伍。新成立的分支机构,其所属行业和专业领域的企业会员数量不得少于15家。
第五章 经费
    第十七条 经费来源
       (一)有偿服务收入;
       (二)单位和个人资助或捐赠;
       (三)协会视分支机构会员缴纳会费的情况,向分支机构返还会费的30%作为分支机构的日常管理费用;
       (四)其他收入。
    第十八条 实行财务单独立账核算的分支机构,每年应向协会交纳管理费,具体数额由协会秘书处和分支机构另行确定。分支机构的财务收支须遵守国家相关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与协会秘书处确定的合作项目,其责、权、利分配比例由双方另行协商办理。
    第二十条 分支机构财务每年的预算、决算接受协会秘书处的审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协会秘书处对分支机构进行联系和指导。
    第二十二条 已成立的分支机构在一年内不能正常开展工作的或出现以下情况,由协会秘书处收回该分支机构登记证书(副本)和印章有关资料存档,暂停使用:
      (一)分支机构因会员数量减少无法保证正常开展活动的;
      (二)分支机构违反国家有关法规和协会章程及相关制度,或严重违反本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损害协会名誉和整体利益的。
    第二十三条 2017年8月1日前成立(或授权)的协会分支机构或职能部门,需于2017年12月31日前按此办法重新办理协会分支机构(或职能部门)授权等手续,逾期不办,则视为自动终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经2017年8月9日协会三届一次理事会议审议修订,以前相关办法若有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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